個案背景
珊珊是一位二十三歲中度智障女性。她自出生就給父母遺棄,由外公及外婆撫養成人。珊珊在七至十六歲期間入讀特殊學校,離校後,她曾在庇護工場工作,後來卻因工作表現未如理想而被辭退。自三年前開始,她接受了展能中心暨宿舍的服務。一般而言,她能完成基本的自理活動,亦可與別人作簡單的言語溝通。
問題表現
一直以來,珊珊在中心的人際關係很差。她非常多言,更會隨意罵人或詛咒別人,令其他學員和中心員工甚為反感,而後者更覺得她很多時只是想引人注意。
自一年半前,珊珊開始常常將物件拋入坐廁,並將它們沖掉。她拋棄的東西多為日用品(如牙刷、毛巾)和衣物(如胸圍、內衣褲),部分物件是她自己的,其餘的則屬於別的學員。由於物件堆積而引致糞渠淤塞了三次,令中心花了不少金錢來清理和善後。中心社工曾質問珊珊何以把物件拋入坐廁,她表示因為那些物件已破爛,所以要丟棄;當社工指出它們並未如她所說般破爛時,她只得無言以對。社工曾嘗試了很多不同的方法懲罰珊珊,例如停止訓練、責罵她、不准她外出活動等,但成效不大。因此,社工轉介這個個案給筆者,諮詢如何解決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這個行為問題。
行為評估與分析
一般來說,在處理智障人士的行為問題時,首先要清晰具體地界定問題行為。繼而作出有系統的觀察和記錄行為出現的情況,包括行為出現前的環境因素─前因(antecedent)和行為出現後的環境反應─後果 (consequence)(蔡敏華及何偉儀,1984)。最後,藉著觀察和記錄所得的資料,對該行為出現的成因(cause)或功能(function)作出分析及評估,從而制訂合適的介入方法(Morris, 1985;Martin & Pear, 1996)。這樣的分析和評估十分重要,因為如果介入方法未能針對行為的成因或功能時,它們的效用通常只能維持短暫的時間(Pyles & Bailey, 1990)。
在處理珊珊把物件拋入座廁這一個行為問題時,硬繃繃地套用上述的程序是不太可行的。一方面,如何有系統地監察及記錄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內已是一大難題。社工表示,以往他們是從幾方面的資料去估計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的次數,包括:(一) 職員發現有物件在坐廁後向她質詢;(二) 職員發現有學員失去了物件後向她質詢;和(三) 她主動向職員表示自己曾將物件拋入坐廁並沖掉。另一方面,社工將珊珊的個案轉介予筆者的時候,已坦率表明希望筆者可以提供即時可行的介入方法,來消除她的行為問題。中心職員由於長時間處理珊珊的問題,卻未有顯著成效,所以已產生很多負面情緒(如挫敗感及憤怒)。同時,她的行為問題也耗費了中心不少人力及經濟資源,中心實在不能接受要繼續付出更多的資源去處理這問題。因此,社工對筆者能盡快提供介入方法的期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基於以上兩方面,筆者和社工商討如何選取和簡化問題分析及介入程序,來處理珊珊的個案。
在問題評估和分析方面,筆者沒有堅持要求社工再重新有系統、按部就班地去觀察和記錄珊珊的問題行為。取而代之的是:筆者與社工一起審閱她以往的紀錄資料,嘗試推敲問題行為的成因或功能,繼而商議可即時推行的介入方法。
從記錄的資料顯示,在過去一年多,珊珊平均每月將物件拋入坐廁六點二三次,而當中約有半數是她主動向職員自首的。同時,社工亦表示她一直以來和其他學員及職員的關係不佳,但她很多時會主動去與職員攀談,甚至謾罵他人來引人注意。綜合而言,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的一個可能動機是引起別人關注。筆者與社工從這個推敲出來的結論來制定介入方法,並決定在推行後再檢討成效。
介入策略
有效矯治自傷行為的策略有兩大原則:一是撤消維持此等行為的增強物(reinforcer),二是使用同樣增強物強化其他適當的行為。在諮詢臨床心理學家及與輝仔家人商討後,展能中心工作人員 採用下列方法矯正輝仔的自傷行為:
(一) 針對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這個行為,制定及推行賞罰計劃。在筆者與中心職員的檢討中發現,以往,中心職員側重於施行懲罰;但並沒有嚴謹訂立懲罰內容,亦沒有用較長時間貫徹執行,因而減低懲罰方法的有效性 (Martin & Pear, 1996)。和筆者討論過這些問題後,社工同意會清楚列明對珊珊行為的要求和賞罰程序,更會定期向她說明,並與她檢討她的進展。這樣不但可加強珊珊的參與動機,更提供了一個機會讓她獲得正面的關注 (positive attention)。在懲罰內容方面,由於珊珊可能基於想引人注意而出現問題行為,在這行為出現後,中心會以一段較長時間隔離 (time-out) 作為懲罰,減少她原先期望可以得到的社群接觸和關注。此外,為加強懲罰的阻嚇作用,社工亦會在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後,要求她使用便椅一天。
(二) 針對珊珊期望有別人更多的關注,社工會提供較多機會讓她協助打理家舍或其他事務,並留意較多給予鼓勵和讚賞。平日,社工亦增加主動接觸珊珊,嘗試與她建立一個正面的關係。
結果
在介入計劃實施後的首月,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的行為減少至兩次。隨後的三個月,這一個問題行為已沒有發生。更令中心職員感到意外的是,珊珊其他的行為表現亦有顯著改善 (例如減少謾罵別人、增加主動幫忙做家務)。
其後五個月,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的行為卻再次出現,平均每個月有二點六次。這情況可能是由於負責珊珊個案的社工離職,由另一位社工接替,她未能即時適應社工的轉變而引起的。同時,這也顯示珊珊將物件拋入坐廁的行為,除了想引人注意,或許也會由其他因素引發(例如當她將其他學員的物件拋入坐廁時,可能是藉此發洩她對該學員的不滿)。故此,筆者會繼續協助社工觀察和分析珊珊的情況,從而再檢討及改善介入計劃。
討論
一般而言,在處理智障人士的行為問題時,有系統地採用行為分析和矯正方法通常是恰當和有效的做法。可是,大家亦應明白到這些方法不是萬試萬靈的妙藥,例如,現時有很多智障人士長期的不良適應行為仍缺乏有效的方法去根除 (Pyles & Bailey, 1990)。正如上文珊珊的個案顯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若該行為問題會引致嚴重後果,或由於資源限制,未能容許花費額外時間去搜集足夠資料,以肯定行為成因才介入,那麼,靈活地選取和應用行為分析及矯正的理論才是合宜的行動。
在現階段,臨床心理學家的主要工作是協助及支援前線康復工作者處理智障人士的行為問題。臨床心理學家必須充份理解和諒解前線工作者處理個案時的困難和限制,並願意靈活地去提供諮詢,才能共同訂定可行及有效的行為分析和矯正程序,來改善智障人士的行為問題。